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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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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206-0000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泾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修订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7 10:23
《泾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7 10:23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实施我县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我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二、修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21〕247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月21日,将拟订的《泾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管理部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1月28日,除公积金管理部反馈无意见外,未收到其他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2月16日,房管中心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原则同意该方案。3月1日,又征求各乡镇意见,除茂林镇反馈无意见和建议外,截至目前未收到其他乡镇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的主要条款

1、调整了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增加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及条件)。调整理由:计划对退出的房源公开摇号分配。

2、调整了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429元(含)”,提高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897元(含)。” 人均年收入低于29897元的依据:参照市本级做法: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测算,2021年泾县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85元(测算为37371元,按80%测算为29897)。调整理由:进一步提标扩面。

3、修订了城区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一款: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工作生活,非本县户籍须持有本县城区《居住证》;调整为: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录用或聘用时间为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调整理由: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并结合市区做法。

第三款: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调整为:自本方案发布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调整理由:结合市区做法,提标扩面。

申请人父母在城区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4平方米,视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增加了第七条:公租房申请配租方式、租赁期限条款

(一)申请方式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二)配租方式

1.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采取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对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在下一轮配租时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2.申请人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抽签、摇号的,应出具经所在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请作废。

3.经抽签、摇号确定的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低层优先安排有下肢体残疾、重大疾病患者或申请家庭中有70岁以上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剩余楼层和房号由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确定。

5.中签的家庭与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管中心)签订《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原租住公房的申请家庭,在入住公租房前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房。

(三)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按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增加理由:今年有实物可供分配

5、增加第九条租金使用管理

公租房(含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维修养护及运营管理等。增加理由:参照市级做法,完善原有方案。  

6、增加了第十条物业管理

公租房(含廉租房)的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区域物业统一管理,承租家庭在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费按发改委备案的标准收取。

对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100%物业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减免费用通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费列支,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助给物业服务企业。

7、修订了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核

第(一)条2、3、4款原条款如下:

2、初审。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无异议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时如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社区(街道)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社区(街道)上报的名单反馈给各相关单位,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不动产信息登记平台、婚姻登记平台等系统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房屋登记、婚姻登记情况等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转让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户口类型、车辆登记信息;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婚姻状况信息,并对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4)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社会保险和退休工资信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经营状况信息;

(6)县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纳税信息;

(7)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联合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信息审核工作。

4、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完成保障对象审批工作,并对保障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组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结果向社会公开。调整如下:

2、申请受理。各社区或乡镇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申请受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材料收集及申请准入工作,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初审、公示。乡镇(街道)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开展辖区内申报家庭资格初审、公示工作。

4、审核、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完成拟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公示,将结果报县房管中心备案。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转让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户口类型、车辆登记信息;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婚姻状况信息,并对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4)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社会保险和退休工资信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经营状况信息;

(6)县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纳税信息;

(7)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联合审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信息审核工作。调整理由:一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社区常态化受理;二是根据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和泾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实施细则,优化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