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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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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206-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关于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文号: 泾应急〔2022〕53号
发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1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5 08:26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和《宣城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宣安监危〔2014155)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信息发布方式

    泾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同时于泾县政府网站公告。

三、经营(零售)许可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专柜销售时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柜设置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小于0.7米,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影响安全疏散。专柜应符合防火要求。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

(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证程序

经营户按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应急办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乡镇应急办初审→交政务中心受理→县应急局进行汇总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及考核→投保安责险→县应急局审核通过发放经营许可证。

五、时间安排

    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集中申请、受理,统一发证的方式: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前,乡镇应急办对所辖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开展宣传,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不再受理。

(2)乡镇应急办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经营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明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政务中心应急局窗口受理。

(3)7月1日-8月15日,县应急局对乡镇汇总上报的零售经营网点进行汇总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对于现场不满足经营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取消申请资格,发放不予批准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8月15日-8月20日,组织第三方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

(5)8月22日-8月26日,与县应急局签订《烟花爆竹零售户安全经营承诺书》,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后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其他说明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应按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品种,经营储存限量,经营期限。

(三)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县应急管理局在办证结束后,按规定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进行公示。

(五)烟花爆竹经营户只能从合法的批发企业采购并由批发企业专用车辆限量配送。

(六)零售经营者实行一照一证制度。

(七)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八)零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3)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4)在本零售经营场所外私设仓储的。

(九)烟花爆竹经营户一经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本通知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说明。




泾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原件、复印件(原、复件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下同);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零售场所建筑物房屋产权证原件及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原许可证正、副本(首次申请单位无需提交该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