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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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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206-0002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2022年度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7 15:55
县城管执法局2022年度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27 15:55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城管执法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数字化城管服务     1.《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一、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
    2.《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建设系统效能建设,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应急能力。
   
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主动服务类
2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处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主动服务类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91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本市其他县(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依申请类
4 设置摊点群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5 设置季节性瓜果摊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6 大型户外广告牌(LED屏)发布公益广告     《泾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从责任化审批、标准化设计、市场化运作、常态化宣传等方面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行为,确保经政府招拍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公益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5%以上。 执法局行政审批股 依申请类
7 设置市容(城管)服务岗亭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日常开展。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主动服务类
8 城管志愿者服务     《宣城市区“人人当城管”活动实施意见》(宣创建指〔2015〕23号)按照“全民参与、自愿加入”的原则,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热情,充分发挥社区离退休老党员作用,大力提倡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城管志愿服务。依托社区城管服务站,每个社区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城管志愿者队伍,配备志愿者帽、红袖标等标识。 执法局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9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建立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平台,努力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依申请类
10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2004年6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8日最后修订)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主动服务类
11 流浪狗收容处置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主动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