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林业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29 16:46
来源: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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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林业局绿化股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验。
3.办结。林业窗口根据绿化股审查、勘验结果,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选择自愿到窗口领证或通过快递送达。
六、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承诺书。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县局审核,省局审批):
(一)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二)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五)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限1个(不含现场勘验3个工作日)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九、受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
(一)受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二楼办事大厅23、24、25号窗口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夏秋季(5月至9月)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三)咨询电话
0563-5123689,0563-5122632。
十、监督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63-5124229、0563-5124205;
窗口单位监督电话: 0563-512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