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一款: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四、受理条件
1、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3、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取得调入省或其委托办理出省林业植物检疫业务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材料,窗口检疫员受理。
2.审查。窗口检疫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作出准予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办结。窗口检疫员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愿到窗口取证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九、受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
(一)受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
务中心A区二楼办事大厅23、24、25号窗口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夏秋季(5月至9月)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三)咨询电话
2366719,0563-5122632。
十、监督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63-5124229、0563-5124205;
窗口单位监督电话:0563-5123708。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流程图
报检(1个工作日):申请人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或乡镇负责林业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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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人持在乡镇办理的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窗口检疫员审核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等材料,当场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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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或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签证: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除害处理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效或无法证实是否携带应检病虫,实施现场检疫或取样检验,经检疫发现带疫的,进行除害处理,无法除害处理的,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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