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场舞发展的建议》已收悉,针对噪音污染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您提出的噪音污染建议,属于公安部门管理,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恳请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2022年6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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