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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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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206-00036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规范广场舞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3 09:31
关于规范广场舞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3 09:31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文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场舞发展的建议》已收悉,针对噪音污染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您提出的噪音污染建议,属于公安部门管理,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恳请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2022年6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