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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11-0010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征求《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16:37
【面向公众】关于征求《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1-11-02 16:37 来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泾发〔2019〕25号)文件要求,推进质量品牌工程深入实施,我局制定了《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日—11月30日。

联系人:卫云     5100633   电子邮箱: jxzlfz@126.com


附件:《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

1.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6000元的奖励。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发明专利权失效或转出县域外的单位,奖励6万元/年。单个企业此项奖励不超过12万元。

2.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结合企业专利的PCT申请情况,开展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评选,对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给予补助,一家企业每年度最高10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每年度最高5万元。以上两项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6.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应诉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

二、质量管理

7.质量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泾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技术标准

8.标准制定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排名前五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9.标准化示范单位奖励:凡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基地(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国家AAAA级、省AAA级、AA级、宣城市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1.标准化试点单位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

1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质量品牌

13.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安徽省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食安安徽”品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14.优秀典型案例奖励:新获得苏浙皖赣沪优秀企业文化案例或苏浙皖赣沪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典型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5.商标品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宣城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6.地理标志奖励:新增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五、诚信示范

17.诚信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8.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按最高项目计算奖励额(企业获更高级别奖励后,仅奖励差额部分)。

19.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3A、2A、1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20.在本县辖区内的注册、纳税的企业或组织和个体,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均属于奖励扶持范围。

21.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2.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23.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4.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