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基层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基层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三条 财务相关人员在收到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之后,应及时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要将资金百分百申请到位。
第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分、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