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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的那些事,你知道怎么申请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8 16:26
政府信息公开的那些事,你知道怎么申请吗?
发布时间:2022-08-18 16:26 来源:信息公开公众号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那么

小编今天就带你了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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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针对申请进行答复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答复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权利救济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

跟小编一起来看安源区法院

审理的真实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21年4月6日通过EMS向被告某县住建局邮寄了《某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1.关于A河大道延伸段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流程;2.关于A河大道延伸段项目的补偿资金到位、使用、发放情况及分户补偿的情况。被告某县住建局让两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某县城管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2021年5月8日在原告的住处将《关于某县2020年第一批次集镇用地预征收土地告知书》《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情况及征收意见情况的说明》《某县2020年第一批次集镇用地拟征地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A河西大道延伸段项目的补偿资金到位、使用、发放情况说明》《江西省资源厅关于某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送达给了原告刘某。刘某拒接签收,工作人员通过留置方式送达。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A河西大道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流程及该项目的补偿资金到位使用发放情况及分户补偿情况,被告送达给原告的材料需公开的信息无关联性,送达人员也非被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认为其在2021年5月8日已经将原告申请公开的材料直接送达给了原告的住处,但是其拒绝签收,故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材料送达给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答复是由某县政府作出,答复单位是某县政府,且答复内容与原告申请内容不一致,不能视为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应认定其为不作为。因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确认某县住建局不履行政府公开答复义务违法,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