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二级及二级一下医疗机构的,有设置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截至目前无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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