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孤儿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或四级及以上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6、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
7、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8、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
9、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10、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县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1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2、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
13、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14、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办理流程
1、乡镇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2、县级审核。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审核通过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四、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五、咨询机构、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及地址
咨询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事务与基层政权股
联系电话:0563-5100813
监督电话:0563-5022856
地 址: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6号
上班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