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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水果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2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8 08:59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水果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24号)
发布时间:2022-09-28 08:5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水果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24号)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食品传播的风险,结合当前进口水果疫情防控形势,现将优化进口水果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运输温度在10摄氏度以上的进口水果,属于国卫明电〔2022〕270号文件中低风险情形的,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由水果首站经营者通过安徽进口非冷链食品(水果)追溯平台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货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商品名称、进口国、数量、检验检疫证明、运输方式、运输单位和联系方式、运输温度等信息)。属于高风险情形的,水果首站经营者应通过安徽进口非冷链食品(水果)追溯平台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货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商品名称、进口国、数量、检验检疫证明、运输方式、运输单位和联系方式、运输温度、运抵地点及消毒情况等信息),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规定的分工和流程实施预防性消毒,不再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等不适宜预防性消毒的水果,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报备后由县防控办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对运输温度在10摄氏度以下的进口水果,仍按我县现行规定执行。


泾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