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局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能够得以按时正常履行,对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向中标施工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履约保函。
一、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采用电汇或转帐或保函、电汇、转帐+银行保函等形式。保函须提供银行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二、项目负责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投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条款。 三、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在收到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根据合同约定方可支付预付款项。 四、履约保证金不可以转为工程尾款,应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按相关规定及时退还。 五、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项目部审核,工程项目部根据该中标单位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中标单位转入财政局非税代管资金帐户的转帐证明,在确认该笔代管资金已转入我单位后,退还给中标单位。
(以上是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桃花潭镇按此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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