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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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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106-0009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泾县民政局2021年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16 08:45
泾县民政局2021年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16 08:45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条件: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筹备期间的活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等, 由筹备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筹备组印章。)

2、住所使用权证明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5、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社会组织验资现金交款单
     6、相关表格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注意事项: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员的1/3;理事以上人员(含名誉职务)有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后方可任职。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条件:

1、全县社会团体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2、全县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其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全县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是指扩大或缩小原有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则应当履行章程修改的相应程序。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程序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的和完成新老体制衔接过渡的社会团体,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全县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政治素质要好;在该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按皖组字〔2013〕18号和皖组字〔2014〕16号文件精神执行,皖组通字〔2016〕40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书应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加盖印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根据办理事项的不同,还须以下材料:
        ①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须附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②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可出具以下三种材料之一:住所是自购的,出具房产证;住所是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住所是无偿提供的,出具提供方房屋产权证明和无偿使用证明。
       ③办理业务范围、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④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⑤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条件:

1、社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及其他原因终止的。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办理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印章、财务凭证。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

三、申请条件: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并已经取得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书或文件的。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等业务范围的已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四、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相关批文证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出具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执业许可的应出具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批文;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3)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提供无偿使用协议);
     (4)验资报告(依据《社会组织名称预核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拟草,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民 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草案》);
     (6)填写有关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

三、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需变更以及需要修改章程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章程核准手续。

四、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根据办理事项的不同,还须以下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执业许可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原发证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提供新换发的执业许可证书;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以及章程核准的须提供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

三、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办理材料:

1. 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一、事项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二、设立依据: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
     2.申请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信宣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股,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自己保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无需提供);
     3、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1号泾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泾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夏秋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0563-5124233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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