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雨(342*************29),泾县中医院医师,于2021年10月29日发生工伤。于2021年10月31日由中医院转诊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1、费用金额为30952.56元,电子发票号码0054758163;2、费用金额为9726.54元,电子发票号码0001464545;3、费用金额为345.81元,电子发票号码0582580947。本人承诺此次费用为真实费用且仅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报销,不再其它基金报销。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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