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中心各股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股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中心政务公开领导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县保密委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县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各股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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