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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泾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4 17:03
泾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4 17:03 来源:泾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统计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我单位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政务)信息,还应依据我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我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我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股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我局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提出政府(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一条  我局不能确定政府(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我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我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局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政务)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