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征收范围:
泾县幼园巷4号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500m2。
二、预征收主体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预征收主体,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院为预征收实施机构。
三、征收补偿
按照泾政秘〔2022〕147号《关于同意〈泾县幼园巷部分房屋征收改造项目预征收方案〉的批复》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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