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单位
有无意见
是否 吸纳
未吸纳原因
修改情况
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1
县编办
将正文第7页第16点中“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中责任单位县编办删除。
吸纳
删除责任单位县编办
达成一致
2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是将正文第2页第4点中“对新建露天矿山相邻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矿山与周边铁路、公路、电力设施、景区居民区等安全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不得审批”放入第1点中。
二是将第4点中的牵头单位改为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责任单位之一。
正文第2页第4合并第1点。第4点中的牵头单位改为县应急局。
3
县科商经信局
将第6页第14条,牵头单位建议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改为县应急局。
4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意见
5
县公安局
6
县财政局
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县交通局
9
县水利局
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县林业局
12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13
县生态环境分局
15
县总工会
16
泾川镇政府
17
云岭镇政府
18
茂林镇政府
19
桃花潭镇政府
20
蔡村镇政府
21
昌桥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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