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通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答:在城市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影响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泾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泾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泾办发[2019]26号),自2020年1月5日起已正式执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通告。
问:该通告的主要分工
答:县公安、应急、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顺利实施。
问:我县制定城区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问:我县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如何规定的
答:我县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界限范围:县城南水关(沿青弋江)—幕溪河口(沿象山西侧)—山水农民新村—幕桥东路运河(青弋江总干渠)桥(沿幕桥东路)—幕桥东路与新205国道交汇处(沿新205国道)—桃花潭东路(沿桃花潭东路)—桃花潭东路运河桥(沿运河)—戴家冲运河桥—泾县医院西侧—百园农民新村西侧—第二中学西侧—秀江南小区西侧—南门菜市场—南水关,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南华路、沿江路沿街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具体以示意图和实地标识标牌为准。
问;哪些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根据《泾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下列场所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域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宾馆、酒店、商户等临街单位违反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以及未及时清扫保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问: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能燃放哪些烟花爆竹
答:只允许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所称C级产品是指: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所称D级产品是指: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C、D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解读人:徐飞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联系方式:0563-5101817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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