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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10-0003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文号: 泾政秘〔2022〕185号
发文日期: 2022-10-02 发布日期: 2022-10-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2-10-21 09:48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和防灾减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要求,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2022年 10月1日起至 2023 年 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全县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令细则如下:

(一)严禁吸烟、丢烟头、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炼山、烧田埂(坎)、烧稻草秸秆、烧草木灰;

(三)严禁烧香、烧纸钱、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爆破作业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炭、烧灰积肥;

(六)严禁放飞孔明灯。在禁火区以外,对出售、放飞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主要责任人以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泾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县应急局0563-5031543

县林业局0563-5123669。




202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