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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10-00038 组配分类: 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泾政秘〔2022〕199号
发布日期: 2022-10-24 15:13
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3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2022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宣〔2022〕48号),批准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蔡村镇宋村村,昌桥乡华盘村、汪店村,黄村镇紫阳村,桃花潭镇苏岭村、桃花潭村、鸿峨村,云岭镇光明村、中村村,共9个地块,面积0.3175公顷(4.76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序号

面积(公顷)

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

0.021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蔡村镇宋村村

地块二

0.014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昌桥乡华盘村

地块三

0.014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昌桥乡汪店村

地块四

0.059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黄村镇紫阳村

地块五

0.03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桃花潭镇苏岭村

地块六

0.019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桃花潭镇桃花潭村

地块七

0.019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桃花潭镇鸿峨村

地块八

0.119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云岭镇光明村

地块九

0.016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云岭镇中村村

合计

0.3175

/

/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公顷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地块一

蔡村镇

宋村村

0.0216

0.0216

0

0

0.0216

地块二

昌桥乡

华盘村

0

0

0.0147

0

0.0147

地块三

昌桥乡

汪店村

0

0

0.0147

0

0.0147

地块四

黄村镇

紫阳村

0.0004

0.0004

0.0595

0

0.0599

地块五

桃花潭镇

苏岭村

0

0

0.0311

0

0.0311

地块六

桃花潭镇

桃花潭村

0

0

0.0199

0

0.0199

地块七

桃花潭镇

鸿峨村

0

0

0.0199

0

0.0199

地块八

云岭镇

光明村

0.1195

0

0

0

0.1195

地块九

云岭镇

中村村

0

0

0.0162

0

0.0162

合计

/

/

0.1415

0.0220

0.1760

0

0.3175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单位:万元/亩、万元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金额

蔡村镇

宋村村

4.1960

1.3594

0.5438

0.8157

昌桥乡

华盘村、汪店村

4.1960

1.8504

0.7402

1.1102

黄村镇

紫阳村

4.1960

3.7701

1.5080

2.2621

桃花潭镇

苏岭村、桃花潭村、鸿峨村

4.1960

4.4624

1.7850

2.6774

云岭镇

光明村、中村村

4.1960

8.5410

3.4164

5.1246

合计

/

19.9834

7.9934

11.990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蔡村镇、昌桥乡、黄村镇、桃花潭镇和云岭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6月16日《泾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2〕17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