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每人350元,困难群众和其他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按规定分类资助参保。待遇保障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医保待遇,均不予退费。
对困难群众和其他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对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5、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6、重度残疾人给予31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5元。
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资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