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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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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578721/20221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局)机关效能七项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6 发布日期: 2022-12-06
有效性: 有效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局)机关效能七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6 11:14 来源: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股(室)、按“三定”方案实行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以及各“窗口”按规定进行审批服务的制度。

(二)各股(室)、各“窗口”要根据自己的岗位,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分解清楚,做到职能清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三)每位工作人员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好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受服务对象或电话受理被咨询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指引移交至经办人员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在接受服务对象询问时,不管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给当事人解释、引路、联系经办人等。对于属于首问人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给予办理;对于不属于首问人本职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受理,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再交经办人办理;对不属于本股(室)、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有关股(室)、“窗口”办理,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经办股(室)、“窗口”的联系电话;对于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服务对象承办单位及其所在地,若首问人确实不知该如何办理的,应向领导汇报,不能一推了之;对属于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也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对属于举报或投诉我局的人或事的,首问人应将其引导到相应股(室)或告知监督电话及受理程序,办公室负责记录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举报要素。

(三)首问人在接到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待服务对象或电话咨询时,应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受理认真、服务周到、资讯准确,并认真做好记录,以便查询。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的对象,都必须相互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以便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对来本单位申请办理事项(含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应按规定对需要提供的材料、办事手续等情况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给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同时,对于申请事项涉及到多个“窗口”时,执行并联审批,由主办“窗口”牵头审批,并将其他“窗口”需提交材料及手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县数据资源局负责整个办理过程的督查工作。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的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各“窗口”可通过发放项目告知单的形式进行书面告知。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来本单位办理事项时,在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承办股(室)、“窗口”经办人员应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办结申请事项的制度。

(二)各“窗口”在受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时,应将登记受理时间、具体事项、承诺期限等信息输入到政务服务系统中,并出具项目回执单,注明所收材料、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等内容,以方便查询和监督。

(三)凡上级机关和领导决定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限时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依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各股(室)、各“窗口”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限,能当场办结的给予办结,各股(室)、各“窗口”部署工作时,必须要有时限要求。同时县数据资源局应加大对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办理情况的监督,通过政务服务办件系统动态掌握各“窗口”项目办理情况,确保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四)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适当合理延时办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期限和理由。

五、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所承办的服务事项对社会进行公开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方式等事项承诺的制度。

(二)各股(室)、各“窗口”应根据本股(室)、本“窗口”工作职责,将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向社会及服务对象公开作出明确承诺,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股(室)、各“窗口”在对外服务时,要严格遵守《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规范服务,规范用语,不能因当事人态度及其他情况影响公正办事;要严格遵守机关效能的“六条禁令”和“机关效能十不准”,克己奉公,遵守纪律,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窗口”单位形象。

(四)对本机关服务承诺采取设置告示栏、县数据资源局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是:5124205。

六、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渎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3、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或擅自延时办理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给予办理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材料内容的;

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因上班时间执行制度不力而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按照《宣城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指各股(室)、各“窗口”工作人员因事离岗而实行岗位临时替代的制度。

(二)各股(室)负责人要将股(室)工作分解到具体承办人,并设立AB工作岗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离岗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确立代班人员。

(三)某项工作承办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不在岗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安排岗位替代人员,以避免造成工作延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

(四)顶岗替代时双方应认真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在岗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股(室)工作人员在不断加强自己岗位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应加强对各股(室)其他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全面熟悉和掌握我局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