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县侵权案件查办开展以来,泾县市场监管坚持以民生为导向,集中执法力量,广拓案源,深挖断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泾县某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16日,我局接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书,投诉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大量销售侵犯该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净含量:520ml×1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8日,共120瓶)正在销售,货值金额为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022年3月18日,予以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20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泾县某食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共发现30瓶标注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净含量:400ml;酒精度:40.8%vol;标价:108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45.00元(30瓶×108元/瓶+1005元=4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提供合法来源的14瓶五年型口子窖白酒;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三、泾县某林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泾县某林食品商行销售46瓶标注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标价:15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元(60瓶×15元/瓶=90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1月18日,予以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的5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四、泾县某都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泾县某都超市销售2瓶标注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8白酒(净含量:480ml;酒精度:40%vol;标价:150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00.00元(2瓶×150元/瓶=30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2月8日,予以立案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2瓶宣酒8白酒;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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