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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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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21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4 10:10
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14 10:10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13307

授权代表人:陈雅芹

被投诉人: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桃花潭西路88

项目负责人:吴敏

被投诉人:安徽东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财富鑫城B4119-120

项目负责人:王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X-CG-GK-2022017,以下简称本项目),总预算控制价23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于921日向采购单位和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单位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东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926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处理情况

10月11日,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东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10月12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项目采购单位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东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1018日,被投诉人采购单位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东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

投诉人投诉称:一、招标文件“道路污染清除车”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三、将“工信部颁发相关奖项或制造业相关荣誉证书”和“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协会)颁发的知识产权荣誉”作为评审加分项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中小企业发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项目招标采购材料、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并于1111日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了5名专家(之前该项目参与评标和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被排除在外)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国汽车网-汽车公告查询,完全符合本项目道路污染清除车技术参数有3个及以上品牌。且该参数在招标文件中为非“★”实质性条款,故项目有充分竞争性,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该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无“★”实质性的条款要求,均以是否满足参数要求为评审点,该部分产品技术能力共40分,每有一处不满足的(或负偏离的),每处扣2分,40分扣完为止,即有20处及以上不满足的,该项得分为0分,该条的评审均已细化和量化。财政部国库司已有明确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考虑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环卫作业车辆为特种车辆,在产品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企业的服务水平等都有一定要求,该条款评审能够体现技术服务水平、质量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等,与合同履行相关。且工信部颁发相关奖项或制造业相关荣誉证书以及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协会)颁发的知识产权荣誉在全国满足该评审要求的企业也较多,没有唯一性,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工业和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有关规定,已对中小微企业在报价评审作出优惠条款。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评审因素,未指定特定行业的奖项,所以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三、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泾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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