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泾县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建设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额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制度,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县综合竞争力的支持作用,按照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精神,以及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泾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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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8日
关于《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保证泾县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建设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额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制度,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县综合竞争力的支持作用,按照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精神,以及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泾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14日向12个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起草经过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向12个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于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结题、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一)总则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泾县科技计划支持重点组织实施原则。规定泾县科技计划项目分类管理、资助方式。
(二)项目立项
规定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规定项目申报、推荐、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确定立项结果、下达资金计划、签订任务书等程序和要求。
(三)项目实施管理
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重要事项调整、项目撤销和终止等有关规定。规定了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相关乡镇主管部门和县级科技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咨询专家、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以及参与泾县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单位等的职责。
(四)项目结题
明确项目验收结题时限、程序、验收专家选取、验收结果确定等方面内容。
(五)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
明确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等。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有效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商经信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并组织实施的泾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企业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四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在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在10万元以下。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为:工业重点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揭榜挂帅、农业、社发重点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工业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业、社发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重点项目以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总经费的40%为资助额度上限。每年资助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论证、下达计划、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环节。
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县科商经信局提交立项申请。
论证:县科商经信局组织专家对拟立项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一般项目的论证由县科商经信局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审定。
下达计划:经论证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县科商经信局下达立项通知。
签订合同: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商经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限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泾县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2、重点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以税务数据为准);农业科研项目研发团队要求科技特派员不少于1人;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县科商经信局不予立项:
1、县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需重复研究的;
2、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3、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九条 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科商经信局签订项目合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县科商经信局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中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县科商经信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6、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7、县科商经信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部门将拟中止项目执行情况行文报县科商经信局,县科商经信局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会商后下达中止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县科商经信局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划拨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3、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包括鉴定和验收两种形式,以验收为主。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是由县科商经信局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不少于3人。重点项目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验收组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合同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第十八条 县科商经信局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在验收报告的审查栏中提出“通过验收”或“延期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意见。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90%;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等,为“延期验收”。延期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整改,整改期3个月内可申请再次验收,过期视为未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目标,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过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其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超过合同书约定任务期限或申请延期验收期满3个月,仍未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醒承担单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超过合同书约定任务期限或申请延期验收期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手续仍未办结的项目负责人,应列入科技信用“黄名单”,超过合同书约定任务期限或申请延期验收期满1年,仍未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手续仍未办结的项目负责人,应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填写《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或论证前,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填写《专家评审承诺书》,统一归档。专家在评审或论证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视情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科商经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县科商经信局将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商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