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辈版
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泾县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泾县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林业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74X/202301-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公示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3-01-20 09:08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1-20 09:08
来源:泾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本下载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张X毛
自然人
身份证
3****************3
泾林罚决字
﹝2023﹞
第1007号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罚款
1、没收野生兰草1株;2、并处罚款200元。
0.020000
2023-1-18
2024-1-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戴X忠
自然人
身份证
3****************8
泾林罚决字
﹝2023﹞
第1008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一年内);2、处恢复植被每平方米12元(乔木林)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6元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74917.08。
7.491708
2023-1-20
2024-1-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