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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85629C/202211-00026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15:57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15:57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

现将《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26日


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落点下好先手棋,引导规范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发展。

第三条 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应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鼓励省内具有科研实力的高校在我省自建或联合地方共同建设大学科技园,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广大师生及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搭建服务平台。

第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安徽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对省内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是安徽特色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线上和线下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和共享,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全链条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链接创新资源,服务区域科技与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发展方向明确。

2.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鼓励对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的面积标准建设;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到25家以上,其中1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25%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4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常态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8.依托高校出台有专项支持政策措施或纳入高校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大学科技园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以及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比例、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申报采取常态化受理。省内高校是大学科技园认定申报主体。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各市推荐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名称定为“大学名称+科技园”或“学院名称+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大学科技园须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书》;

2.《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措施;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认定条件的,由设区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审核并核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认定资格建议。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的变更申请、取消认定建议进行审核,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大学科技园申报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取消其省级大学科技园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申报单位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