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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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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5798/202302-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月23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08:42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月23日)
发布时间:2023-02-24 08:42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何*堂 泾农(渔政)罚〔2022〕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22年5月31日,泾县渔政信息中心视频监控监测发现,当事人在青弋江二桥下游泾川镇下坊段水域使用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鱼。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于15时25分到达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作笔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渔获物6960克。
2.没收投射箭铦耙刺1套。3.罚款 1500.00元。
0.15 0.01392 2023/2/17 2023/2/17 2024/2/16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待缴 一年 公开
邵*新 泾农(渔政)罚〔2022〕3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22年8月1日1时20分左右,泾县渔政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在视频监控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青弋江丁家桥镇后山段禁捕水域使用电捕工具进行捕鱼,护鱼员赶赴现场经蹲守于2时50分将你控制,渔政执法人员于3时15分到达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渔获物4.65千克。2.没收电捕工具1套(电瓶1只、机头1只、电击杆1根、电捞杆1根)。3.罚款5000.00元。  0.5 0.0093 2023/2/17 2023/2/17 2024/2/16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待缴 一年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