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就近就地就业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关于对“以工介工、以学介学”给予奖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就近就地就业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关于对“以工介工、以学介学”给予奖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秘〔2021〕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关于对就近就地就业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关于对“以工介工、以学介学”给予奖补的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申报表及信用承诺书
附件2: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汇总表
附件3: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申报表
附件4:“以工介工、以学介学”奖补申报表及信用承诺书
附件5:“以工介工、以学介学”奖补申报明细表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关于对就近就地就业人员给予奖励
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保障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的用工需求,挖掘本地劳动力资源,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县户籍,在泾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稳定就业的新增就业人员。
二、奖励标准
县财政奖励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新增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专科学历或具有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新增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专科以下学历或具有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新增就业人员一次性每人600元的奖励(一次性奖励分两次支付:稳定就业3个月后奖励50%,稳定就业6个月奖励50%)。鼓励用人企业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1.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奖励每年6月、12月兑现两次。
2.填写申报表。申请人填写《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申报表及信用承诺书》,交企业统一申报。
3.企业初审。企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填写《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汇总表》和《一次性新增就业人员奖励申报表》,报开发区管委员或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复核。
4.审核。开发区管委员或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复核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对用工备案、社保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5.拨付。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6.兑现奖励资金。县人社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励资金划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中。
五、其他
1.“新增就业人员”指户籍所在地为泾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人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无本县社保企业参保缴费记录和用工备案记录,本办法实施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参加三项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3个月(6个月)以上的就业人员(工资流水)。
2.新增就业开始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用工备案时间、首次工资发放时间、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等相互印证的时间。
3.新增就业人员中符合《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泾政秘〔2021〕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4.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以工介工、以学介学”给予奖补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保障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的用工需求,拓宽用工招聘渠道,吸引更多的新外来务工人员来泾县就业,鼓励企业采取“工人介绍工人、学员介绍学员”的方式招纳人力资源,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新增外来务工人员到泾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的各类引荐人。
二、奖励标准
本着企业自愿、财政补助的原则,企业自行实施“以工介工、以学介学”。县财政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稳定就业3个月后补助50%,稳定就业6个月后再补助50%)。
鼓励企业结合实际用工需求和用工岗位,给予相应的配套奖补。
企业按“先支后补”的方式,根据新增外来务工人员到岗的时间节点及时向引荐人支付不低于县财政补助标准的奖补资金,年底前按标准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1.企业按稳定就业3个月、6个月的时间节点分两次兑现奖补给引荐人,企业每年11月申报奖补资金。
2.填写申报表。企业填写《“以工介工、以学介学”奖补申报表及信用承诺书》、《“以工介工、以学介学”奖补申报明细表》。
3.初审。开发区管委员或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对企业申报表格、奖补资金发放凭证、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等情况进行初审。
4.审核。开发区管委员或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对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等情况进行审核。
5.拨付。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6.兑现奖励资金。县人社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其他
1.“新增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所在地不是泾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人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无本县社保企业参保缴费记录和用工备案记录,本办法实施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参加三项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3个月(六个月)以上的就业人员(同一外来务工者,引荐人只享受一次)。
新增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开始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用工备案时间、首次工资发放时间、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等相互印证的时间。
2.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