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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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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303-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7 15:27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7 15:27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苏皖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394080233B,法定代表人:吴惠法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云岭分园。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局于202211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大量方解石矿石原料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密闭不完全,破碎机进料口、包装机出料口未密闭,破碎机配套的传输廊道破损,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11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202211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211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213        

 

 

 

 

 


 

泾县旭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TR9U50U,法定代表人张杨,地址宣城泾县昌桥乡中桥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  11  2 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原料矿渣、砂石等露天堆放在生产车间外侧,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洗车平台拆除后闲置在厂区内未投入使用。经查阅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原料库,原料密闭存放,厂区内设置洗车平台。截至调查时,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人员的身份;

2. 20221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 20221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的情况;

5.泾县旭盛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明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

6.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3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