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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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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74X/202303-0001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解读关于转发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6 15:45
泾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解读关于转发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6 15:45 来源:泾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根据落实《关于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举措》(泾府法领办〔20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管理,县司法局转发的《宣城市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民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入企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同时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目标

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食品药品、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等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事项以及工作必需的随机检查,因依申请的行政许可前的实质内容核实、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上级或本地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民营企业执法检查应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规定的次数。

四、主要内容

(一)涉民营企业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二)工作计划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历史处罚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或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到民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机关:泾县林业局

解读人:方国利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512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