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畅通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RMMYU7E,法定代表人:徐晨之,地址宣城市泾县琴溪镇新元村卢家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用于厂区内场地平整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3月24日
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43180,法定代表人刘卫兵,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座22楼。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劳务分包的宣泾高速公路一期XJ-02标桥梁工程劳务分包05标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大量细颗粒建筑物料露天堆放,设置的部分围挡低于堆放物料高度;桩基区域存在泥浆清理不及时,有泥浆溢流至周边沟渠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年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两项合计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3月24日
泾县宏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U779J8L,法定代表人卫秀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芦塘村苞村村牌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你公司承包的泾县牛岭水库工程碎石加工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大量砂石原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年1月11日现场照片及2022年第三季度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照片证据共4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3月2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3〕6号
贵德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3MA75A7Q625,法定代表人汪细鹏,地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河阴镇小南街1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劳务分包的泾县牛岭水库工程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拌合站建成的物料大棚封闭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年1月11日现场照片及2022年三季度警示片拍摄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2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