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采购代理机构是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组织者,对政府采购能否达到实际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我市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来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从今年以来营商环境评议情况看,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信息质量、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存在着业务水平不高、审核把关不严、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财政部门承担着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通过对代理机构日常工作业务的考核,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财购〔2013〕237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皖财购〔2022〕6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总则、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结果运用及附则五章,共计15条。
(一)总则。包括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考核及结果运用范围。明确宣城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在本地适用。
(二)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情况、信息公告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质疑投诉(举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五项内容。考核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
(三)考核办法。包括考核方式、等次及结果公示方式。明确对代理机构按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各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通报当地所有预算单位。
(四)结果运用。明确考核结果运用方式。“优秀”等次的优先委托、“不合格”的在整改期间不得委托其代理。
(五)附则。明确考核内容根据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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