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新民水厂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送审稿)
根据泾县人民政府《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拟对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新民水厂建设所需区域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现启动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新民水厂建设区域新民村河沿组和荷官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项目用途: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新民水厂建设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址范围)及面积:拟征收新民村河沿组和荷官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36亩,具体四址详见《拟征地红线图》,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等相关规定补偿标准上报审批后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泾县Ⅲ
其他各乡镇所辖村和社区以及榔桥镇、琴溪镇属级区外的属Ⅱ其他村和社区
41960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文件)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后实施。
(三)上述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如近期省、市颁布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化的补偿办法,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全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全部及时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
五、本告知书在拟征地范围内张贴,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本告知书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同意并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发布后,该区域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及抢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泾县桃花潭镇人民政府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第四条第二款,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配合调查登记。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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