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咨询:来电人于2023年1月20日前往泾县民政局申请离婚,后于2023年2月23日前往民政局准备拿离婚证时,被告知已经过期两天需重新申请。现来电咨询,是否有相应规定,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进行处理。
答复: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您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NO:341823-2022-000973)上的办理时限为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1日,而您在2023年2月23日才来办理登记手续,已经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因相关办理时限为法律规定,任何婚姻登记机关都无权也无法更改或延迟离婚登记办理日期。如果逾期,必须重新申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拨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63-503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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