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1.根据乡镇原有条件和等级站评定标准,新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奖补;
2.改建提升和完善基础设施功能的,按照建设实际规模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奖补。
二、村(社区)级农民文化乐园(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按照标准已建成但未享受补助的农民文化乐园(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建设实际规模给予 10 万元补助资金奖补。
对建设标准高,有特色的,将按照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追加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资金奖补。
三、县级公共文化场馆提升项目
根据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服务标准,奖补资金用于场馆设备采购、更新、维护,文化馆、图书馆各 2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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