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只有界定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探讨是否公开问题。“是不是”问题包括两个层面:一为“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为“是不是政府信息”。
“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申请形式问题,根据新条例第29条、30条和39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形式可概括为:
一是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是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但若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是申请内容实质为信访、投诉、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是不是政府信息”是指申请实质问题,根据新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知,政府信息的判断标准可归纳为:
第一,政府信息产生于公权力(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体现的是因公权力的运行而产生的具有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相关信息。新条例将“履行职责”修改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际上是清晰界定了政府信息产生的根源,规避了“履行职责”这一模糊概念,也即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在履行党政职责中产生的信息。
第二,政府信息产生的途径有两种:一为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二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要获取的信息。
第三,政府信息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而体现出来。
此外,新条例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删除了旧条例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其在非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制作、获取的信息,明确排除在“政府信息”范围之外,当事人在此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应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