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23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含大病保险110元),人均筹资总额为960元。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鼓励一般村(居)民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非集中缴费期内需遵照相关政策按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参保金由社事办负责对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金由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对接;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对接。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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