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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864716Q/202302-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征求《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03 15:56
关于征求《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2-03 15:56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和《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泾政办[2017]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请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于2月6日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于时间紧急,此次征集意见时间为3天。)

联系人:陈世宏,电话5022270

邮箱:  ahjxtyjrswj80163.com

              

        附件: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2月3日


附件

 

 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 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 优属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 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应征  入伍人员家庭,为应征入伍家庭送挂光荣牌匾。军人在部队  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组织军人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对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庭以增发优待金形式予以褒奖。

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 活动,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优扶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第三条奖励对象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荣获八一勋章的给予10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荣誉称号的给予8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的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的给予3000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给予1000人民币奖励;

(七)对立功受奖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予以褒奖;荣 获八一勋章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0%;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 家庭增发80%;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60%;荣立二 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义务兵家庭增发5%。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 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三)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由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五)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送喜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第六条奖励依据

泾县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县人武部发出的《喜报》 和《通知书》为依据,在每年的春节或“八一 ”建军节期间,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由负责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县、乡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驻泾各单位、县直机关,由现役军人入伍前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泾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同时《泾 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泾政办[2017]30号)废止。



关于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 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情况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我县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规定》(宣拥字〔2022〕3号)和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7〕30号)。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参考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3.《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规定》(宣城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宣拥字〔2022〕3号))

4.《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7〕30号))

二、起草过程

(一)办法启动情况:根据宣城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宣拥字〔2022〕3号)通知精神,本局组织人员于2022年9月启动拟稿工作,初稿草案形成后多次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负责人参会研讨,最终形成本办法修订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现役人员立功受奖情况的现状,于2023年23日下发《关于征求<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至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收到云岭镇政府两条意见反馈。反馈意见一军队文职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民兵立功受奖的人员,参照执行,以上几类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故不予采纳;反馈意见二立功受奖二等功及以上的人员,分别由市、县党委和政府奖励“功臣之家”牌匾,办法里开展为立功受奖人员送喜报活动已包含为二等功及以上人员送“功臣之家”牌匾内容,故不予重复表述。其他乡镇及有关县直单位均无意见。

(三)集体研究情况:2022年12月21日,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讨论稿),《措施》第六条深入做好现役军人家庭“五必访”工作中明确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根据立功受奖等次按规定开展送喜报活动。

(四)县法律顾问审查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汇报稿送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为:经研究论证,该文稿不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

(五)合法性审查方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的《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汇报稿)送司法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泾司函〔2023〕13号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未发现《办法》内容上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情形。通过司法局(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体现了时代特色:新增《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修订了“优秀士兵”为优秀“四有”军人。

提高了奖励标准:泾县籍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由不少于800元的奖金明确为1000元奖金;荣立二等功由5000元奖金提高到10000奖金;一等功由10000元奖金提高到50000元奖金;新增了荣获荣誉称号给予奖金为80000元、荣获八一勋章给予奖金为100000元。提高了荣立二等功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由20%提高到30%;新增荣立一等功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60%、获荣誉称号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80%、获八一勋章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100%。

完善了奖励办法: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送喜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奖励;荣立三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荣立二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荣立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新增了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提请会议研定事项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送审稿)》,建议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应征入伍人员家庭,为应征入伍家庭送挂光荣牌匾。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军人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对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庭以增发优待金形式予以褒奖。

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八一勋章的给予10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荣誉称号的给予8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的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七)对立功受奖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予以褒奖:荣获八一勋章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0%;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家庭增发80%;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6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义务兵家庭增发5%。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三)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五)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送喜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依据

泾县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县人武部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在每年的春节或“八一”建军节期间,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由负责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县、乡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驻泾各单位、县直机关,由现役军人入伍前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泾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同时《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泾政办〔2017〕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