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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3-00110 组配分类: 县政府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15:07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3-17 15:07 来源:县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科商经信局:

你局《关于申请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函》收悉。

根据《宣城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宣编办〔2020〕26号),经审核,现就你局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同意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事项(详见附表)。

二、请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3月20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公布《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此函


附件: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泾县县委编办

2023年3月14日


附表

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调整前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取消

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