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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3-00139 组配分类: 县政府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部门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1 16:59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部门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3-21 16:59 来源:县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送的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有关函件均已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宣城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宣编办〔2020〕26号)和市级各相关部门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经审核,现就你们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详见附表):

一、关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意:

(一)规范下列事项的实施依据等内容

1.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行政许可);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行政许可);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行政许可);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行政许可);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处罚);

1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处罚);

1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行政强制)。

(二)新增2项行政处罚

1.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2.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三)取消1项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二、关于县住建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同意取消下列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行政许可);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三、关于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同意将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权力类型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同步调整实施依据等内容。

四、关于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市函〔2021〕773号),同意取消“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

五、关于县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4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同意:

(一)新增下列事项

1.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

2.诊所执业备案(其他权力)。

(二)取消下列事项

1.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系“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的子项);

2.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3.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6.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7.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8.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9.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11.社会抚养费征收。

(三)规范下列事项的实施依据等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

2.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

六、关于县应急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意:

1.新增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作为“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3)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作为“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4)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作为“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5)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6)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给予关闭的处罚。

2.规范下列事项的实施依据或子项名称等内容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7)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17)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8)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二)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同意:

1.取消“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2.规范下列事项的办理依据等内容

(1)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2)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意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设定依据等内容。

七、县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意:

1.新增其他权力“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规范下列事项的实施依据等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

(2)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3)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4)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5)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责令依照规定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6)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7)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和报告、配合的处罚;

(8)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9)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10)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同意规范“专利费用代收服务”的办理依据。

八、县林业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最新修订的《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同意规范“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实施依据等内容。

九、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意规范“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行政许可)”、“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实施依据等内容。

十、有关要求

请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3月8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公布《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和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此函。


附: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县住建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3.县交运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4.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5.县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6-1.县应急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6-2.县应急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6-3.县应急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7-1.县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7-2.县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8.县林业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9.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泾县县委编办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