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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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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420/202306-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11:31
泾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3-06-13 11:31 来源:泾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堤(坝)防洪安全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8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相对人 取消。依据不足,设定依据仅要求经科学论证,并未明确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论证。 2018年取消(2017年规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