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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坝)防洪安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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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8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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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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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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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据不足,设定依据仅要求经科学论证,并未明确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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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取消(2017年规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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