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复函
李文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开展常态化野猪猎捕行动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野猪种群数量调控工作开展情况
(一)调整狩猎期
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是减小野猪危害的有效途径,为将野猪狩猎期与我县主要农作物的成熟期相适应,我局2021年已请县政府将我县野猪(单一物种)的狩猎期由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调整为7月16日至翌年1月31日(2021年至2025年)。
(二)野猪猎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由于野猪具有极强的攻击性,目前除用猎枪开展猎捕外,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但猎枪由市公安局管理,发放时间及发放数量由市公安局定,为此,县、市林业局也曾多次反映过猎枪应及时发放、且应发尽发的问题。
2022年度的狩猎工作,经县林业局、公安局沟通协商,并经市公安局同意,于12月3日发放猎枪(7支)正式开展野猪猎捕工作,至12月31日结束,共猎捕19头,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置。2023年,县林业、公安部门力争在我县主要农作物成熟期来临前开展野猪猎捕工作,将群众的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二、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度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工作已招标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相关事项已联合发文告知了各乡镇政府,免赔额为35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若野猪危害农林经济作物或造成人身伤害可按文件规定及时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
感谢您对我县林业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县的发展。
办理类别:A
联系单位:泾县林业局、电话:5123708
泾县公安局、电话:5101810
泾县林业局 泾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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