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位:泾县司法局(00325831-4)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三条、第四条;
检查律师事务所保持行政许可条件;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2
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3
公证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