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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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 2023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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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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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华、沈寅于2023年5月20日14时40分左右,在泾县琴溪镇琴溪大桥下琴溪河里电捕鱼,2023年5月22日,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带当事人到达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进行了询问并作笔录,全程摄像拍照,经现场堪验当事人携带的电捕鱼工具有1.电击杆2根;2.锂电池20节,3.潜水眼镜1只,4.手套1只,5.水靴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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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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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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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捕捞工具(电捞杆2根、锂电池20节、潜水眼镜1只、手套1只、水靴1双)。
2.罚款 4000元(徐华承担罚款2000元、沈寅承担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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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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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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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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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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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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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MB1560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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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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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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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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