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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4-00082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3〕6号
发文日期: 2023-03-24 发布日期: 2023-04-14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4 09:04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2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业经202331日第25次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 

 

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宣城市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应征入伍人员家庭,为应征入伍家庭送挂光荣牌匾。对于泾县籍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组织军人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祝贺并慰问军人家庭,对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庭以增发优待金形式予以褒奖。

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向其介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荣获八一勋章的给予100000元人民币奖励;

荣获荣誉称号的给予80000元人民币奖励;

荣立一等功的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荣立二等功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荣立三等功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对立功受奖义务兵家庭当年增发优待金予以褒奖,其中荣获八一勋章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0%;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家庭增发80%;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6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30%;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家庭增发10%;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义务兵家庭增发5%

第五条 奖励办法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泾县籍的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由乡镇安排专人上门送喜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依据

在每年的春节或“八一”建军节期间,对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四有军人”的泾县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县人武部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由负责实施奖励的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在乡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 日起施行。201711日印发的《泾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泾政办〔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