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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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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25539U/202305-0008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面向公众意见征求)关于《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0 09:39
(面向公众意见征求)关于《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0 09:39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带来生机与活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

二、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反馈意见联系部门及方式:县自规局开发利用股,联系电话:0563-5123237,电子邮箱:在网站留言。

对提出的意见需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请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

                  《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520


关于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带来生机与活力。我局于今年5月4日-15日组织业务人员分别到亳州市利辛县、常州市武进区、郎溪县自规局等兄弟单位学习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经验。同时向省、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汇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

二、起草经过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多次进行探讨磋商,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及乡镇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分解任务,并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分六章22条:

第一章《总 则》 包括文件起草依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相关行业要求以及项目用地准入的负面清单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申请主体》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两种情形。申请主体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的企业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农用地转用报批流程》 对涉及兴办(举办)企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当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用地审批流程》 明确了兴办(举办)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的材料、报批的程序和主体、使用年限的确定方式及不动产登记事项等。

第五章《责 任》 对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内容建设的以及闲置或者停办的作出相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为确保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成效,对符合入市条件且已纳入年度入市计划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