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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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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728W/202403-00048 组配分类: 申请保障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9 15:2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9 15:25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见附件)

三、申请流程及办理时限(见附件)

四、受理(办理)机构  :建兴住房(安徽有限公司

五、受理地点:泾县桃花潭东路住建局一楼东侧服务窗口

六、咨询:0563-2661990  监督电话:0563-2366569

七、链接:https://xc.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Code=6dfff2893dd7470197c67aac9baddde4




附件:



泾县 2023 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3 年住房保障实施工作,根据《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11 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 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保函〔2022〕285 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 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保障分为实物配租或租赁 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 公租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 市场方式自行承租住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范围

( 一) 城区户籍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

(三)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四) 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户。对符合条件的城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优 先安排实物配租。

对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 功勋荣誉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精准保障。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县 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原则上以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如房源充足,也可安排 实物配租。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 下列条件:

(一) 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少1 人具有城区非农业户籍一年以上,家庭人口达2 人,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 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 方米(含);

3.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4760 元 (含) 。1 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140 元 (含) ;

1 人户是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或 40 周岁以上无婚史的单身人士。

4.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

5.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7 平方米 (含) ,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 17 平方 米的,离异后须满1 整年后方可申请 (以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 书 日期为准);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

(二) 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新就业人员,录用或聘用时间为 5 年内 (含) ,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 自本方案发布日起, 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 合同1 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 (含) 以上的;或用 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 连续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1年(含) 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 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申请人父母在城区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4 平方米, 视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单位 (或企业) 工作,自 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 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1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

4. 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 2 整年以上,有固定经 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 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社会 保险满2 年 (含) 以上的。

(四) 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单身职工;

2. 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 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五) 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户,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贫困户、低收入户、原公房承 租户;

2.无其他房产用于居住;

3. 已签订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协议。

(六) 其他保障群体: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才引进等需要提供公租房保障的,经 县政府批准后可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四、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 下列条件:

(一)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城镇居民户籍(农业户家庭除 外) ,且在城镇实际居住;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7 平方米;

3.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4760 元 (含) 。1 人户的申 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140 元 (含);

4.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5. 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 (含廉租房) 实物配租;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

7.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 米 (含) ,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 17 平方 米的,离异后须满1 整年后方可申请 (以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 书 日期为准)。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 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家庭同实物配租保障条件雷同。


(三) 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 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1.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 平方米 计算,对不足17 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 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 平方米;

2.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城区新就业人员、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每月每平方米8 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 6 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 配租和租赁补贴:

1.在城区转让房屋 (含门面房) 不满三年的;

2.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 曾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已享受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 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五、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 下列房屋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

2.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的安置房面积;               

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房屋征收协议的原住房面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导致 家庭经济困难,出售原私有住房、门面房,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 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不计入房屋面 积核定范围。


(二) 下列情况不计入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曾拥有私用汽车,已报废或注销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


(三)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 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 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 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 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 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六、公租房申请配租方式、租赁期限

(一) 申请方式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 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 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 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 套公租房。

(二) 配租方式

1.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采取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 公正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对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登记为轮候 对象,在下一轮配租时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2. 申请人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抽签、摇号的,应出具经所 在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 请作废;

3.经抽签、摇号确定的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低层优先安排有下肢体残疾、重大疾病患者或申请家庭中 有70 岁以上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剩余楼层和房号由申请 家庭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确定;

5. 中签的家庭与县住房保障部门 (县房管中心) 签订《泾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原租住公房的申请家 庭,在入住公租房前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房。

(三)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 年,租赁合同期满,按 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七、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由县发改(物价) 部门会同县住建 (住房保障部 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 并以核定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城区 8 元/平方、开发区 6 元/平方), 按不同保障类型予以相应补贴,以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差别化租金收取。

(一) 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含廉租房) 租金免缴。

(二) 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 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功勋荣誉人员、享受 国家抚恤补助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 4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三) 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 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 准的60%缴纳,不再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四) 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居民按下列租金标准执 行:

1.拆迁居民享受低保且拆迁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租金免缴, 大于45 平方米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 每平方米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不享受低保但原住房拆迁 面积小于45 平方米(含) 的,参照上述第 (二) 条标准执行。

2.原住房拆迁面积大于 45 平方米的,按现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差额计算,超出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申请 人及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 病,除医保报销外个人承担的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向 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租金分期缴纳或减免(见附件)。

八、租金使用管理


公租房(含廉租房)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 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 房建设、公租房维修养护及运营管理等。

九、物业管理

公租房(含廉租房) 的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区域物业统一管理,承租家庭在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 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费按发改 委备案的标准收取。对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100%物业费 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 ,减免费用通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费列 支,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助给物业服务企业。

十、申报与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托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平台”对保障对象住房、车辆、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准,县民 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该平台的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确保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的准确性,促进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高效精准。

(一)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流程:

1. 申请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 (村) 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4) 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 (查验原件);

(5) 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复印件(查验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发票、房东身份证、房产证复印 件(查验原件)。

2. 申请受理。各社区或乡镇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申请受理工

作,做好政策宣传,材料收集及申请准入工作,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初审、公示。乡镇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

台,开展辖区内申报家庭资格初审、公示工作。

4.审核、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社区(村) 上报的材料,结合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的核对结 果完成拟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实物配租或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公开摇号分配或打卡发放,并向社会公 布结果。

(二) 城区新就业人员、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泾 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报流程:

1.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 《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 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查验原件);

(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录用批复文件;

(3) 住房情况证明;

(4) 诚信承诺书;

(5) 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 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并公示、对经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 放,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十一、使用和退出

(一)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按时缴纳租金, 负责室内设施的保管与维护,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县住 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次月起停止缴纳租 金,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 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 年,租赁合同期满,按 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 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2. 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 6 个月的;

3.通过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房产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 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 房的,可按发改(物价) 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继续租住。既不愿 缴纳市场租金也拒不腾退的,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收回 房源,并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

(五)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市场租金差额补缴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实际收缴。

1.通过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缴纳租金的。

(六)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调换公租房的,可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相调换, 并签订互换协议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留存。

(七)公租房承租家庭本年度发生支出性困难或其他符合租 金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缓缴、减免的决定,并将减 免情况向社会公开。

(八) 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 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 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二、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为本方案发布日起,审核、公示时间为1-5 月,租 赁补贴发放时间为6-12 月,实物配租抽签、摇号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工作要求

(一) 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乡镇社区(村) 、有关单位 要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在申报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 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 统》申请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 加强宣传,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 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 应保尽保,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 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23 年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 部门备案。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规操作、滥 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正在保障的复核对象,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房管中心) 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泾县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标准



 

 

一、认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 本年度个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 他费用)。

重大疾病范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 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 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 动神经元病;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多 发性硬化症;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27.肺源性 心脏病;28.脊髓灰质炎;29.终末期肺病;30.植物人状态;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2.严重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6.其他严 重疾病。

二、申请程序及期限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 年内,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 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 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支出性困难家庭 支出费用标准

费用超过2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5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费用超过7 万元

(含) ,租金减免

标准

减免比例

20%

50%

80%